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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环境报告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发布时间:2020-09-26| 浏览次数:

   

 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早在建国之初,美国宪法授权国会制定有关

专利的法令,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定:“国会有权藉由保障著作人及发明人于特定期限内就其著作及发明享有排他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艺的发展。”目前,美国基本上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为全面执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 1994 年 12 月制定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了适当修改。

为了促进联邦政府机构拥有的专利的商业化实施,198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斯蒂文森-威尔德勒(Stevenson-Wydler)法案》,也称“联邦技术转移法案”。该法案旨在促进联邦政府直属的研究机构与工业界的合作,促进联邦政府拥有的专利向市场转移。该法案规定:“所有公司、大学、研究机构对与联邦直属研究机构合作研究完成的发明,可享有专利权,联邦政府只保留一种在一定情况下的使用权。”政府对本国利益,特别是对跨国公司利益的保护,是美国《专利法》的一大特点。如美国过去一直执行的专利授权公开制度,使得美国企业一切不能获专利法律保护的技术都不对世界公开,但他们却可以从其他国家申请专利 18 个月公开的文件中获取新技术信息;又如,美国过去多年实施的先发明制,实际上只适合于美国的申请人。保护美国在海外的知识产权是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任务之一。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就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美国贸易法的特殊 301 条款。该条款规定,美国贸易谈判代表要呈送一份年度报告,列出拒绝有效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并同时列出重点国家。在确定重点国家后的 30 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开始对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在半年内作出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的决定,即可能实施进口限额、增加进口关税,或取消贸易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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