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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布《外观设计保护法》部分修正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发布时间:2023-06-12| 浏览次数:

韩国特许厅(KIPO)宣布,《外观设计保护法》的部分修正案延长了相关外观设计的申请期限,扩大了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范围,并放宽了要求优先权的要求,于5月25日通过了国民议会全体会议(修正案在公布后的第六天开始生效)。相关内容如下:

1. 修订计划

(1)相关设计

对于与本人的先行设计类似的设计,不因违反新颖性和先申请原则而被拒绝注册,允许登记。

(2)新颖性丧失的例外

申请前公开的设计可能会因缺乏新颖(丧失新颖性)而被拒绝注册,但对于公开未满12个月的本人设计,可以被登记为例外。

(3)优先权主张

以先向甲国申请的设计为依据,如果在6个月内向乙国申请相同的设计,则视为在甲国申请日申请的制度。

2. 扩大相关设计申请时间(1年→3年)

(修订后)将相关设计申请时间从1年延长至3年,为企业品牌及形象的构建做出贡献,加强对有竞争力设计的保护。

(修订前)企业在产品上市后,如果市场反应良好,将

不断开发和销售设计部分变形的后续产品,但后续产品的设计申请相关设计的时间限制在首次申请设计的申请日起1年内。这使得创新设计企业在扩大设计权利范围和持续防止模仿或侵害方面的权衡存在局限性。

3. 扩大适用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主张

删除了对丧失新颖性例外文件的提交时间及期限规定的程序性条款,使权利人更容易适用新性丧失的例外。

4. 放宽优先权主张条件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自申请日起6个月)提出优先权要求,给予额外2个月期限,并通过建立额外的优先权要求程序来执行,推动并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韩国特许厅厅长李仁实说:“延长相关设计申请期限将支持企业的设计管理,有助于企业创新和增强竞争力,扩大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范围和完善优先权要求程序,有望与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相协调,加强对合法权利人的保护。”

来源: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

供稿: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南京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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