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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 修正案将生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发布时间:2023-06-16| 浏览次数:

日本内阁最近批准了《关于部分修订〈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法案》(以下称“《法案》”),对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UCP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修订。这些修订反映了日本政府为实现日本法律的现代化和适应跨国公司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相关需求而做出的努力。

这些修订带来的主要变化包括:根据业务的多样化和数字化,通过扩大可注册的商标和可登记的版权的类型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加强对数字空间中数据泄露和侵权的打击;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不断增长的数字化需求,通过允许使用在线服务程序和在线提交知识产权申请来发展知识产权程序;通过对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并明确国际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程序来支持国际业务的发展。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UCP法》:《法案》对《UCP法》约束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将数字假冒产品涵盖在内,允许实体寻求法院命令,以禁止此类假冒产品的在线分销。因此,如果有人在数字空间中从事假冒产品销售,权利所有人可以申请禁令。修订后的《UCP法》还承认了向第三方提供大数据的新兴服务,以及通过扩大数据所有者在发生数据泄露时寻求禁令和其他救济措施的权利来保护此类数据的必要性。此前,《UCP法》为大数据提供了类似的保护,但仅限于数据未被保密的情况。

此外,修订后的《UCP法》还增加了对不公平竞争的处罚。传统上,受损害的实体只能就利润损失或合理的使用费提出主张,即:(1)根据受损害实体的制造和营销能力,在没有不公平行为的情况下,受损害实体利用对争议产品的需求本应获得的利润;(2)侵权者通过不公平竞争活动产生的同等金额的利润;或(3)合理的使用费。根据新的修订,除了(1)中所述的利润损失外,受损害实体还可以就侵权人在受损害实体的制造和营销能力之外利用对产品的需求获得的利润寻求使用费。

《商标法》:《法案》还扩大了可注册的商标的类型,允许以自己的名字开展业务的个人将该名字用作商标,并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未经他人同意注册这些名字商标。此外,尽管《商标法》继续禁止注册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类似的商标,但如果没有产品来源混淆的风险,并且在先商标所有人同意注册,修订后的《商标法》允许注册类似的商标。《法案》同样对《UCP法》进行了修订,使注册相应商标的行为不被视为反竞争行为。

二、完善数字知识产权程序

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法案》的相关内容修订了知识产权程序,以使日本的知识产权服务系统现代化和数字化。例如,《法案》修订了《专利法》和《商标法》,允许提交概念证明的副本,如果此类证明以数字格式存在,则简化为实践证明。此外,为了更好地适应那些在从事国际业务的人,修订后的《商标法》允许对商标申请的国际注册进行一次性付款。

三、国际业务发展

在确认了对国际企业制定更强有力、更明确的法规的必要性后,《法案》修订了《UCP法》,通过增加对违反贿赂规定的个人的法定处罚,更好地执行《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此外,修订案还规定对日本公司的外国雇员在海外的贿赂行为的处罚。这两项处罚规定还将处罚范围扩大到公司。《法案》进一步修订了《UCP法》,规定即使日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海外遭到侵犯,也可以在适用日本反垄断法的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内阁已在2023年3月批准了《法案》,但该法案下一步将被提交至国会进行审议和批准,并将在2023年6月通过后实施。

来源:https://www.ipeconomy.cn/index.php/index/news/magazine_details/id/7087.html

供稿: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浙江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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