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第12版《尼斯分类》正式生效。第12版《尼斯分类》介绍了在涉及虚拟商品和不可替代代币(NFT)使用的元宇宙中保护商标的方式。以下是第12版《尼斯分类》中引入的一些新的内容:
第9类包含了术语“经NFT认证的可下载的数字文件”,以及“使用区块链技术处理加密资产交易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和“用于接收和消费加密资产的可下载的密码钥匙”,还包括了“虚拟现实浏览器”和“虚拟键盘投影设备”;
第36类包括了“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
第41类包括了“提供在线虚拟旅游”;
第42类涵盖了“加密资产挖掘(mining)”和“通过云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均为NFT和元宇宙等术语的分类提供了相关指南。
(1)EUIPO的分类方法
虚拟产品属于第9类,因为它们被视为数字内容或图像。然而,由于本身缺乏明确性和准确性,需要通过澄清这些虚拟商品所指的内容来进一步明晰虚拟商品一词,例如,可下载的虚拟商品或虚拟服装。
NFT一词将被视为“新的”,对于EUIPO而言,NFT一词本身是不可接受的。NFT被视为在区块链中注册的唯一数字证书,它对数字元素进行认证,同时与数字元素保持区别,并且需要指明NFT所认证的数字元素的类型。
与虚拟产品和NFT相关的服务将根据既定的服务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2)USPTO的分类方法
第9类: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即包含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的计算机程序,可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在线使用。
第35类:虚拟商品零售店服务,即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在线使用的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
第41类:娱乐服务,即无法在线下载的虚拟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可供在为娱乐目的而创造的虚拟世界中在线使用。
(编译自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2db7797f-df39-4a24-bc00-ce3f447954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