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包括《蒙古国专利法》、《蒙古国版权及相关权益法》和《蒙古国商标及地理标志法》。《蒙古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上,采取一次性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确认是否授权。《蒙古国商标及地理标志法》中商标的保护客体包括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驰名商标等,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依赖商标法。《蒙古国版权及相关权益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作为作者智力活动成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等,保护范围较为广泛。其中,《蒙古国专利法》2016 年做了修订,仅对第 29 条第 2 款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违反本法的个人或法人应根据《刑法》或《违反法律》承担责任。
蒙古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条约接轨度较高,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1979 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1985 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 年加入《马德里条约》,1992 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7 年加入《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97年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8 年加入《伯尔尼公约》,2001 年加入《马德里协议》,2001 年加入《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2001 年加入《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2002 年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2002年加入《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2002 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2002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2010 年加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2016年加入《马拉喀什条约》。在其知识产权的三大法中都明确规定:“蒙古国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根据 2019 年全球创新指数排名,其中蒙古国知识产权付款占总贸易额的百分比排名第 75,知识产权收入占总贸易额的百分比排名第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