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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欧地区有关国家知识产权环境研究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发布时间:2023-03-06| 浏览次数:

本报告仅涉及波罗的海三国(立陶宛、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和中南欧七国(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和北马其顿)。本报告将这 10 个中东欧国家统称为“中东欧 10国”。10 国均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除波黑外,其余 9 个国家均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其中的 8 个国家是欧洲专利组织(EPO)成员国,且波黑和黑山目前均为该组织的延伸国。

在加入上述国际组织的同时,该 10 国都加入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中包括《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WIPO 版权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日内瓦议定书》、《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罗马公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以及《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此外,各国还根据自身情况加入了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涵盖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几乎所有保护对象的国际准则。

在这些国际条约的指导下,各国均建立了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便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接轨。由于这些国家的国情相近,采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原则相同,故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方式和法律内容也在很大程度上比较接近,但也存在着某些差异。例如,各国均对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原产地标记予以保护,但立法模式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原产地标记作为工业产权在一部工业产权法中予以保护,有的国家则采取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原产地标记单独立法的模式。有的国家有实用新型或类似实用新型的短期专利,有的国家没有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和邻接权均为单独立法。各种保护对象的保护期基本相同,例如,专利均为 20年;外观设计通常为 5 年,可以续展 4 次;商标为 10 年,可以无限次续展;著作权一般为70 年。审查程序差异较大,有的对专利有实质审查,有的仅有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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