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于 1924 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黎巴嫩对条约成员国国民的工业产权和黎巴嫩人的工业产权给予同样的保护,于同年签订了《马德里关于制止货物来源虚假或欺骗的协定》。1986 年 12 月 30 日加入 WIPO,1961 年 4月 8 日加入《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良好协议》,1997年 8 月 12 日加入《罗马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1947 年 9 月 30 日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黎巴嫩于 2004 年 9 月 4 日修订了现行宪法;颁布的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2000 年颁布了第 240/2000 号《专利法》;《著作权法》( Law No.75);1946 年修订了关于保护工业设计、商标方面的法律;1999 年颁布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产权的第 75 号法》;2005 年12 月 9 日第 707 号法,修改了 1987 年 4 月 5 日第 14/87 号法第 3 条和 1991 年 7 月 9 日第 89 号法第 10 条;1987 年 5 月 4 日第 14/87 号法,关于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商标和专利的义务和费用;1969 年 5 月23 日第 69/20 号《音乐创作者权利法》;1946 年 12 月 10 日关于延长黎巴嫩共和国境外居民生活和工业产权保护期限的法律。以 2000年修改发布执行的《专利法》为代表的各项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宗旨在于:在道德和物质利益方面,最大程度地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条款中所规定的包括科学、文学、艺术产品等方面的创建人、拥有者、专利发明人、商标持有人、版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并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处罚。